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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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省语委办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2010-06-28 15:07:55 点击数:
各设区市语委、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深入拓展,经研究决定,省教育厅今年将开展第三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时间

    2010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将评出我省第三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颁发“江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称牌。

    二、评选依据和要求

    1.评选主要依据为《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随着创建示范校活动的深入开展,今年的示范校创建活动扩大到乡镇农村学校。按照《标准》中小学不低于96分,农村中小学不低于93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80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

    2.各地要加大对当地农村试点示范校的帮扶力度,坚持分类指导,逐步实现由帮扶引导转为自觉行动,带动更多的农村学校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3.参加省级示范校评选一定要有市级示范校称号。

    三、评选组的组成

    评选组由省教育厅组织,具体成员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四、评选程序

    1.
学校自愿申报。各学校根据省级示范校《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

    2.
各设区市组织初评。各设区市依据省级《标准》,在对有关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校创建工作的初评。

    3.
择优推荐。各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层层推荐选拔,从本设区市市级示范校中挑选3至5所(其中要有1-2所农村学校)填写“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2),向省语委、教育厅推荐。申报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前。

    4.
省教育厅组织评选:

    (1)省教育厅根据各设区市报送情况,研究确定评选工作日程安排。
 
    (2)评选组对申报学校实地进行考查。

    (3)评选过程:申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评选组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选的学校应根据评选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选工作提供方便。

    (4)评选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考查,并对每一所被申报学校形成书面考查意见。

    (5)省教育厅对评选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评选认定结果。
 
    五、评选要求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目的主要是强化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广大师生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提高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整体应用水平。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走过场。命名后的示范校要成为公认的先进典型,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命名后有明显退步现象的应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六、联系人: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    陈露

    联系电话:0791—8626822
 
附件: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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