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对异体字的界定 , 是从五十年代的异体字整理开始的。整理异体字的问题 ,1950 年已经由丁西林提出。 (
郑林曦《精简汉字字数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 年 9 月 ,65)“怎样才算异体字 ? 从丁西林起,异体字的定义就是:音同义同而形不同的字。”(
郑林曦《精简汉字字数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 年 9 月 ,66)55 年公布的《拟废除的 400
个异体字表草案》前有简要的说明文字,其中说道:“一般出版物或手写文字中 , 有不少音同义同而写法不同的字(异体字),
例如‘嘆歎'‘群羣’‘韭韮 '‘凉涼’‘磚甎塼’ 等。”(《中国语文》1955 年 1 期附册 8 页)把异体字界定为音义相同而写法不同的字。但是,对音同、义同并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对于一种科学的定义而言,显然不够清晰、明确。从《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收字的具体状况来看,问题就显得更加明显。早在l963年钟吉宇就明确地提出了表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他在《谈谈第一批异体字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说:“按照异体字的性质来说,应该只限于同一个字的异写,如第一页的冰和氷,瓶和缾,第二页的泪和淚,琅和瑯之类。现在的异体字表所包括的字,并不都属于这一类,还包含有一两个常用义相同或古人在其一义上假借使用而实质不同的单字;也包含形声相似而被误混的单字;也还有一些被人误用的错别字,这样就使本来很简单的异体字问题,变成复杂化了。”(《文字改革》1963年4期lO页
)文中的观点和具体的字例分析都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是,正如作者在文章的末尾言:“上面所举的例字,肯定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最好从原则上来考虑:1
·什么叫异体字,概念和范围要明确;2 ·整理异体字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今天还是为过去,是为了克服出版上的分歧还是为了克服手写上的分歧,目的和要求要明确;3
·字形上的分歧除规定异体字表外是否还有更简单扼要的补充办法,方式和方法要简便易于推行和统一。”( 上文 l2 页 )
但是,作者本人对他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直到今天,这些问题也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异体字的定义问题,是整理异体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异体字的界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仍然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自从《一异表》公布之后,学术界对于异体字的界定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派观点:一派可以称为“同字异形说”,一派可以称为“同词异字说”。
为了理论上的消晰有阐述的方便,我们有必要首先要对“同字”和“异字”的概念作出简要的界定。前人的著作中常常用不同的用语表述“同字”或“异字”关系,由于一般都没有对这类用语作出严格的界定,所以所指对象有很大的不同,
有的“同字”指书写变异造成的不同形体,把为语言中同一个词而造的不同结构的文字形体看作是“异字”关系;有的“同字”指为语言中的同一个词而造的不同结构的文字形体和指书写变异造成的不同形体,把为语言中不同的词而造的文字看作“异字”关系;有的“同字”指记录同一个词的不同的文字形体。上述所指包括了三种现象,由某一种构形方式构成的字的书写变异,依据同一个词有不同构形方式构成的结构不同的字和依据不同的词造的字。学术界用“同字”和“异字”称述字际关系,实际上是对上述三种情况用二分法作出的一种分类。我们人认为,用“同字”来指称记录同一个词的不同文字形体,实际上包括了为不同词造的功能部分重合的字,这就像把功能部分重合的同义词看作“同词”一样,不能让人接受。而用“同字”指称书写变异造成的不同形体,用“异字”指称为语言中同一个词而造的不同结构的文字形体,则忽略了为语言中不同的词造的不
同的形体的情况。如果为语言中同一个词而造的不同的结构的文字形体是“异字”关系,那么为语言中不同的词造的不同的形体又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认为,“同字”关系和“异字”关系的应该有构形来源和功能两个区分标准,凡为语言中同一个词造的且使用中功能没有发生分化的属“同字”关系,凡为语言中不同词造的,或为同一词而造的在使用过程中功能发生了分化的属“异字”关系。书写变异属于同字关系,不过处在下一个层次。
从上面的标准出发,所谓“同字异形说”是指本质上是指为语言中同一个词而造的不同形体,而不拘定义的表述如何。其中包括下述几种情况:定义语言单纯从功能的角度界定的,这类影响最为广泛的是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和裘锡圭在《文字学概要》中所作的定义。王力《古代汉语》的定义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 )字的意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代替。”( 王力《古 代汉语》,中华书局,1962 年。l55页
) 裘锡圭的定义是:“ 严格地,只有用 法完全相同的字,也就是一字的异体,才能称为异体字。”( 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
年。)从文字表述来看,王力的异体字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 )的字”,裘锡圭的异体字是“一字的异体”,两者似乎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从两部书中列举的异体字的范围来看,两家定义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字
这个术语的所指有所不同而已。从异体字限定的范围来看:王力《古代汉语》:“异体字有下列几种情况:一、会意字与形声字之差。如‘泪’是会意字,‘淚’是形声字。二、改换意义相近的意符。如从支束声的‘敕’,变成了从力束声的
‘勅’。从欠的‘歎’,变成了从口的‘嘆’。三、改换声音相近的声符。如‘线’从戋得声,而‘楾’却是从泉得声了。‘袴’从夸得声,后来改成从库得声了。四、变换各成分的位置。有的是改变声符和意符的位置,如‘惭
慙’等。有的只是改变了声符成意符的写法。(155—156 )概括起来,都是用不同造字方法为语言中同一个词造的不同的文字形体。该教材还进一步说明了哪些情况不属异体字。教材中说:“有三种情况不认为是异体字:第一、有些字,虽然意义相近,后代读音也相同,但不能把它们当作异体字。第二、有些字,它们之间的关系交错复杂,有相同之处,也有不通之处,也不能把它们看作异体字。第三、有些字通用是有条件的,更不能认为是异体字。”(156—157)裘锡圭《文字学概要》把异体字分为八类:l、加不加偏旁的不同;2、表意、形声等结构性质上的不同;3、同为表意字而偏旁不同;同为形声字而偏旁不同;5、偏旁相同但配置方式不同;省略字形一部分跟不省略的不同;某些比较特殊的简体跟繁体的不同;写法略有出入或因讹变而造成不同。(206—208)除了包括用不同造字方法为语言中同一个词造的不同的文字形体字之外,还包括了书写变异的形体。
从构形和功能两个角度为异体字下定义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蒋绍愚。他在《古汉语词汇纲要》中给异体字下的定义是:“异体字是人们为语言中同一个词造的几个形体不同的字,这些字意义完全相同,可以互相替换。”(
蒋绍愚《古代汉语词汇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l91页 ) 他在定义中强调了异体字一定是“为语言中同一个词而造的”,在功能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构形方面的条件。
所谓“同词异字说”是指凡是本质上认为异体字是纪录同一个词的不同的字,或者异体字中包括了为语言中不同的词造的功能部分重合的字的观点,而不拘表
述语言如何。其中又有下述几种情况:定义语言与实际观点完全统一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中,郑林曦颇具代表性,他说:“从丁西林起,异体字的定义就是:
音同义同而形不同的字。可是在用汉字记写汉语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尽管音义稍有不同,但因长期通假而形成的异体字。例如‘灯心草’的‘心’,有时写作‘芯
'…‘芯’完全是个不必要的后造形声字,是记写‘灯心’、‘灯心草'等词的异体字,可以废止。另外,‘芯’又读去声 xin4,其含义仍是中心部分,用于写蛇的‘芯子’和‘岩芯
'‘矿芯’等词。…这里音义都略有不同,超过了异体字定义的范围。然而,不能因此就不承认它处异体字。分明经过整理可以精简掉一些字,而偏偏要画地为牢,受异体字定义的局限,不肯去整理精简,硬使儿童和成年文盲去多学多记好多个字,这显然是不对的。我认为异体字的正确定义应该是:记写同一个词语的几个不同的汉字。我们应当选择其中最简易而有利于减少字数的一个作为正字,而把其余的异体字废除不用。”(67—68;1982
年 ) 显然,郑林曦先生是根据精简汉字数量的实用目的来界定异体字的,因为客观上有一些字需要也可以精简,这些字超出了异体字的范围,因此,改变异体字的界定,以满足精简汉字的需要。
定义语言与实际观点不完全统一的,如吕叔湘把异体字定义为:“异体字是一个字的不同写法。两个或几个字形,必须音义完全相同
,才能算是一个字的异体。”( 吕叔湘,《语文常谈》,三联书店,1980年。26页。)定义语言与裘锡圭基本相同,似乎是应该归入“同字异形”一类,可是,接下来他又写道:“有些字只在用于某一意义的时候才有另一种写法,用于另一意义的时候就不能那样写。”“真正的异体字并不太麻烦,麻烦的是这种部分异体字。”(
向上 )所举的例子中包括了由于借用而造成的部分功能重合的字。所以,就其实际而言,仍然属于“同词异字说”一类。
还有的定义语言不是十分明确,而本质上属于“同词异字说”的,如李荣的定义是:“异体字就是功用相同、形体不同的字。”(李荣《文字问题》
( 商务印书馆 ,1987年 ,21页 )“功能相同”不够明确,可是接下来他又写道:“有的异体字功用完全相同。比方壻字跟婿字,从士或者从女,意思一样。穵字跟挖字
, 从手或者不从手,意思也一样。有的异体字用途有宽窄之分。每字跟们字作为复 数词尾,功用相同。们字只有这个用法:每字还用作限定词,如每人、每天等。取字跟娶字都用于嫁娶。取字广用;娶字专用,限于嫁娶。舍字有上去两音:捨字是从舍字分化出来的,只用于上声。泊字跟薄字音义不同,跟落字连用,落泊就是落薄。”(同上)其中包括了“用途有广窄之分”的异体字,实质上都是为语言中不同词而造的功能部分重合的字。
它如蒋善国、刘又辛等的定义都可以归入此类。
上述两种观点,袭锡圭分别称为“狭义异体字”和“广义异体字”。(205) 李道明在《异体字论》一文中,概括为“一字异形”和“一词异形”两种意见。(l08)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本质上的重大差异。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整理汉字的实践要求上,都有必要首先明确区分汉字的同字关系和异字关系。汉字是表意文字,汉字的基本性质决定了汉字构形方式的多样性、记词方式的多样性和书写的变异性。语言中同一个词,可以用象形、指事、会意、形声等不同构形方式造出不同的文字形体;语言中同一个词,原来给他造了字,由于字的兼职过多,或者为了强调等原因,通过在原字的基础上增加或改变偏旁的方式造出新的文字形体,用来分散原字的记词职能;造出来一个字,由于种种原因,在书写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形体的变异;造出来的同一个字,为了扩大记词职能,往往记可以记录据以构形的意义,也可以记录由据以构形的词义引伸出来的其他词义,还可以通过借用的方式记录与据以构形的词无关的另外的音同或音近的词。这就造成了汉字异常复杂的字际关系。如果我们把上述情况概括为异构字、异写字、分化字和通假字。上述关系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关系,一类是同字关系,一类是异子关系。而异体字应该是同字异体,属于同字关系的范畴。那么,怎样从理论上来区分同字关系与异字关系呢?以往的定义往往不能揭示异体字的本质,根本原因就在于多数定义只是从功能的角度去界定异体字,而忽略了更为本质的方面,即构形的角度。一般而言,功能定义只有描写上的意义,不能从事物的本质上形成界定。所以,我们赞成从构形和功能两个维度给异体字下定义,或者说,异体字要满足构形和功能两个方面的条件。在构形方面,异体字是为语言中的某个词并把这个词作为构形依据而造的不同的文字形体,或者由于书写变异形成的一个字的不同形体;在功能方面,主观上不是为了功能的分化,客观上也没有形成功能的分化。异体字必须同时满足构形和功能两个方面的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构形方面的条件,不仅可以揭示异体字的形体特征,而且可以把异体字和通假字区别开来。功能的条件则可以把异体字和分化字区别开来。
从上述讨论出发,我们不赞成所谓“广义的异体字”的说法,不同意把异体字界定为“异字同词”的观点。因为这种做法抹煞了同字和异字的差异,混淆了构形关系与功能关系界限,在理论上不利于概念的清晰,在实践上也不利于汉字的精简与系统搭理。从理论上讲,我们同意精简汉字,不能画地为牢的观点。但是,我们不同意把精简汉字等同于异体字精简的理论和做法。我们认为,精简的对象是汉字中的冗余成份。要科学地做好汉字的精简工作,首先要深入研究汉字的冗余现象,总结冗余产生的原因和类别,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运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汉字的精简工作。从总的情况来看,由于汉字性质的表意性,决定了汉字构形方式的多样性,书写体式的变异性,记词方式的多样性,造成了汉字的同字异构、同构异形、同词异字等异常复杂的现象,导致了多种汉字冗余现象的产生。由于不同原因产生的冗余现象,产生的结果也不相同。由书写变异和为同一个用不同的造字方法造出来的不同的文字形体,结果是造成字形的重复,即为同一个词采用不同的造字方法重复造字,或由于书写变异造成源於同一构形方式造成来的字的重复形体,对于这类重复形体应该采取字形优选的方式精简字形的数量。由于分化字的职能构造出来的分化字与母字之间存在功能上的包含关系,对于过度分化产生的冗余,应该采取异字合并的方式精简汉字的数量。
而由于通假的原因造成的结果往往是部分功能的交叉,这要通过词的定形来解决。下面分别对这几种情况加以讨论。
所谓异体字的优选是指,在一组异体字中,综合考虑结构的清晰度、理据的保持度、使用的通行度、笔划的简易度等指标,选择一个最优化的字形作为规范字,淘汰其他异体字。这样做可以大幅度的减少汉字形体的数量。
所谓过渡分化字的合并是指对母字的不同职能具有理想的区别度没有必要分化,由于某种观念或分化趋势的影响而产生的本来不必分化的分化字的合并,合并的方式可以采用把分化字并入母字。本来字的分化是产生新形体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分化的动因是要把因承担的记词职能过多而影响有效区别,例如:益一溢,益的本义是水漫出器皿,《说文解字·皿部》:“
( 益),饶也。从水、皿。”
字正象水从器皿中溢出来的形象。义引申为多、富裕、利益、增加、更加等意义 , 所以就在益的基础上增加水旁造出从水益声的溢字,把益的本义分化出来由溢字承担。而如:莫一暮,莫的本义是傍晚,《说文解字》:“
(莫),日且冥也。”字形正象傍晚时日落西山,掩映在草丛中的样子。文献中莫字又经常假借有否定性无定代词和否定副词等用法,所以又在莫字的基础上再增加日旁造出从日莫声的暮字,把莫的本义分化山米由暮字承担。但是分化必须适度,如果无原则的造分化字,就会造成文字数量的恶性增长,给人们的学习和使用造成障碍。在历史上,特别是在魏晋之后,确实存在过度分化的现象。早在当代,著名学者陆德明就对过度分化的现象提出了批评。他在《经典释文序》中写道:“且六文八体,各有其义;形声会意,宁拘一揆。岂必飞禽即须安鸟,水族便应著鱼,虫属要作虫旁……。如此之类,实不可从。今并校量,不从流俗。”(
唐陆德明《经典释文》,3) 这类过度分化的分化字在文字使用中经常被社会所淘汰。只要翻开《广 韵》、《集韵》、《类篇》一类的大型字书、韵书,我们就会很容易地发现收录其中的大批的死字,很多在文献中难以找到用例,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过度分化的字。对于个别现代仍然偶尔在用的一些过度分化字,包括由于汉语词的双音化造成的不必要的分化,进行适度的合并,也是符合汉字发展规体的。但是它与异体字的优选性质不间,方法也不完全一致,精简汉字时不能盲目混同。
对于由于通假等原因造成的功能交叉的字,则属于用字规范的范畴,主要应该通过给词汇确定规范的书写形式的方式来解决,既不能像异体字那样优选代表字,淘汰代表字以外的形体,也不能像过度分化字那样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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