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和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在厦门联合召开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座谈会。这是继2002年和2004年之后召开的第三次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卢干奇、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和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杨光、副司长张世平,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府法制办、教育厅法规处和语委办的负责同志,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以及厦门市政府、市人大、市教育局的有关领导共一百余人出席了会议。
邢世忠同志指出,要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在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好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依法行政、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完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他充分肯定了各地在立法过程中创造的经验,并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要求。他指出,地方立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国家语言文字全面规范发展为出发点,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沟通,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地方人大和政府要继续大力支持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指导;各地在语言文字立法中要注意全面、正确体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民族语言、方言、外语的关系,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规范语言文字与保护中华传统文化、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在地方立法中,还要积极吸纳语言文字工作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好做法和措施,注意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探索建立执法和监督机制,争取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一些当地语言文字工作的难点问题,针对薄弱环节,拿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特别要注重向农村、牧区和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策倾斜,为进一步打开语言文字工作局面创造条件。
孙霄兵同志在会上要求各地教育法制工作部门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并注意在立法中体现创造性和针对性。
在会上,去年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云南、四川、天津、山东4省(市)的代表作了重点发言,介绍了本省(市)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也交流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5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就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杨光同志作大会总结。他指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宣传与协调,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已经立法的地方要狠抓落实,注重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正在进行立法的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尚未启动的地方要争取各方支持,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最后,他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四项要求:第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一定要与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二,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第三,要在针对性、操作性上下功夫,注重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要求细化、具体化;第四,切实把握好相关政策。
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国家语委等五部委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按照要求,2002年以来,已有11个地方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或修订了当地的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地方的立法工作也在积极运作。到目前为止,已颁布的地方语言文字法规有15个(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4个,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教育部语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