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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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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基本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城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出成效。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的城市达标范围和达标时限,以及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状况。《通知》提出:一类城市(南昌市)要求2005年基本达标,并接受国家和省语委的评估认定;二类城市(设区市)要求2007年基本达标;三类城市(县级市)要求2010年基本达标。各级政府要根据这一要求,要把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管理、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好本地城市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江西省语委办
                               200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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