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过程中,有些问题被反复提到,甚至贯穿始终,如:语言文字有没有必要立法、关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定义问题、关于语言文字的使用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关于外语、外文的使用问题等,文章试图说明语言文字立法过程中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以及立法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语言文字;立法;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H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79(2003)01-003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治轨道,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决定制定的。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焦虑,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1990年-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1997年,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立法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该法于1996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配合。
起草工作于1997年1月正式启动,到2000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历时3年零10个月。这期间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7年1月-2000年1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其草案内容涉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二阶段,从2000年2月-10月31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草案内容仅涉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规范汉字。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问题,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调整范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安排,笔者参与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旁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在整个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很多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的同志和语言文字工作者本着对语言文字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当时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有很多启示,同时也对立法之后的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引人深思的问题。下面就立法过程中提出的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 语言文字有没有必要立法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起草、审议过程中,语言文字有没有必要立法,是提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对此,大家的认识是不同的。有疑虑的人提出了种种问题,有的说连说话、写字都要管,太左了,说话、写字不标准就犯法了吗?有的说语言文字的使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管得了吗?语言文字是发展的,用法律来管,岂不将语言文字限制死了?还有的认为目前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不完善,使用情况不清,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等等。我们认为上述这些问题有的提得很好,能使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更深入地分析、思考,同时,也使我们考虑到立法之后还应该做哪些工作的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没有专门的语言文字法,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和人权法中。全世界现有的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占55.5%。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官方语言,但对教育、行政、司法中使用的语言作出了规定。世界上有语言文字专项法律的主要有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这些国家制定语言文字法的目的,也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或为了在多种语言中确定某一种或几种语言的官方语言地位,或为了维护民族语言的纯洁性。那些没有专门语言文字法的国家,语言的规范主要靠词典和电台、电视台的标准播音进行引导以及通过学校教育来贯彻,如英国、美国、日本等。所以,语言文字立不立法,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主要还是应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来决定,是一个怎么做对语言文字工作更有利的问题。我国的做法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制定语言文字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也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加强了宏观管理的力度,但是,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推广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风气,有些地区方言盛行;社会上还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现象;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滥用外文等等。这些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得最多的问题,也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光靠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还远远不够,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的力度。
我国的语言文字立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经反复研究讨论,我们认为主要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来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怎样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呢?管哪些方面呢(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不是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得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这又是语言文字立法中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确定了该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该法不干涉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不是法律一出台,就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得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否则就是犯法,而主要是要求在公众场合、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该法对部分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提出了要求,要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此,有些人担心话说不标准就不能当公务员和教师。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这些规定和要求重在引导,在具体操作时,并不是一刀切,而是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还要进行培训。
上面谈到的已经解决了一些人对制定语言文字法的疑虑。至于语言文字的一些规范标准不完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不清等问题,我们认为并不完全影响立法。已经完成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会提供语言文字社会使用状况的有关数据,依据这些数据可以对未来的发展作出分析和估计。当然,如果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比较齐全、完善,现状又摸得很清,对未来的发展又有正确的估计,在这样的基础上制定语言文字法会更有利,然而,社会迫切需要,立法时机难得,不应再等待下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其调整对象和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得到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一致拥护,特别是得到了很多曾对语言文字立法不太理解的人的赞同,认为该法很好地体现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刚柔相济、简单明了。
二 、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定义”问题
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定义”问题,也是一个在起草、审议过程中提得很多并且贯穿始终的问题。在最初的稿子中并没有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定义”,由于在征求意见中反映很强烈,很多人提出要求把“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定义写入初稿中,认为如果“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明确,就无法立法。根据大家的意见,在1997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写进了这两个“定义”,即: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规范汉字指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整理简化的汉字。在再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这一条提的意见最多,主要意见是:普通话的“定义”本身不明确,普通话和北京话的界限没有完全划清;北方话词汇内部也有不少差异,以哪些为标准;哪些是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规范汉字的“定义”本身有矛盾,已公布的几个字表之间有矛盾等等。我们认为,这两个“定义”都是学术定义,如果写进《法》里,就会陷入学术之争,且争论不清,不了解情况的人会对立法产生一些误解。近50年来由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都有些了解,不写进法里,也不会产生误解。于是,在后来的修改稿中删去了这两个“定义”。
普通话、规范汉字“定义”之争,反映出有关普通话、规范汉字的一些规范、标准还不完善,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必须加紧制定和完善普通话、规范汉字的规范和标准。在普通话方面,应该加快修订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研究制定《普通话标准音节表》、《普通话必读轻声词表》、《普通话必读儿化词表》、《普通话基本词汇表》,进一步划清普通话和北京话的界限。这些规范、标准也是普通话水平测试所必须依据的。规范汉字方面,当务之急是制定《规范汉字表》,解决已颁布的几个字表中的矛盾。另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中数字用法的规定》需尽快修订。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也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制定或修订,以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能够顺利地贯彻实施。
三、 关于语言文字的使用所涉及的内容问题
近些年来,广告、商标、招牌中出现的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的用词用语和广告中用谐音乱改成语、滥用外文等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引起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强烈不满,这也是许多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初衷。一些代表要求在法律条款中写入语言文字的使用“不得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不得妨碍社会安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淫秽、殖民、封建、迷信内容”等。语言文字立法到底是管语言文字使用的形式还是管使用语言文字所涉及的思想内容,这也是语言文字立法过程中争论很多的一个问题。经过多次研究讨论,采取了内容、形式都要管,但侧重有所不同的做法。对于“内容”,仅在总则第五条中做了原则规定,这就是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在第二章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形式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即在什么场合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种“内容”、“形式”都要管,原则地管“内容”,具体地管“形式”的处理方法是很恰当的。而使用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问题应该主要由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广告法》、《地名管理条例》等,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
从立法过程中一些人大代表要求对使用语言文字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规范的强烈愿望中,我们深深感到在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第一,有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广告、牌匾中用语、用词不良倾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语言文字研究部门应加强对新词新语的研究,定期向社会推荐新词新语,及时公布新的外来词,引导社会用词用语的规范;
第三,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提高人们的规范意识,形成以讲普通话、写规范汉字为荣的社会风气。
四、关于外语、外文的使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外文在境内的使用量剧增,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上对此反映比较强烈。比如:有的国家机关的牌子用中、英文对照来写机关名称;有的地方地名牌、路名牌、街名牌等均采用中英文对照的形式书写;少数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奖牌,也用中英文对照书写;有的商店的招牌甚至全用外文,没有中文;报刊上夹用外语词、字母词和外文缩写词;电视台使用英文缩写台标(如CCTV);网络上的外文使用也很突出等等。外文的使用情况相当复杂,错误也很多。有的人以为加上英文就是改革开放了,而不管那些英文书写中是否错误百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也反映强烈,呼吁尽快治理整顿。在立法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很多部门在外文使用方面没有什么明确的政策规定,只是有些习惯做法。起草过程中,对外文使用的意见分歧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决不能任其泛滥、冲击民族语文,必须要管;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外文的使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阻挡不了,如果要管就会影响到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鉴于目前外文使用的复杂情况,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有些问题还很难用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仅对在中国境内汉语文出版物和广播影视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情况做了原则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申奥、申博的成功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语、外文的使用会越来越多,这是不可阻挡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语言学界对于今后外文的使用问题应该有个估计,包括对民族语文的冲击会有多大,对民族语文有什么影响,是否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外文的使用是否需要管,应该怎样管理,管哪些,管到什么程度;在多元文化框架中,怎样才能做到主体化和多元化的统一,怎样才能既有利于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又有利于维护祖国尊严,保护民族语言文化等等。很多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需要有个对策。
语言文字立法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但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完了前几步,今后,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路还很长。我们决不能认为有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万事大吉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语言文字工作者和社会各界还应该努力宣传、贯彻落实,加紧后续工作,加紧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程,使语言文字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 吴建生)
转自《语文研究》2003年第1期(总第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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