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
中
小] |
<<<为了方便您的阅读请选择字体 |
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为了全面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的要求,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现制定省级示范校创建活动检查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时间
2006年5月至12月。2006年底前评出我省第一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颁发铜牌和证书。以后每两年定期评估认定一次。
二、评估依据和要求
评估主要依据为《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中小学得分不低于96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80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
三、评估组的组成
评估组由省教育厅组织,具体成员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省级普通话水平视导员、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四、评估程序
1.试点学校自查自评。各试点学校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
2.设区市组织初评。各设区市依据《标准》,在对有关试点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校创建工作初评。
3.各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层层推荐选拔,从本设区市的示范校中挑选2-3所,填写“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后),向教育厅、省语委推荐。申报时间为2006年4月30日之前。
4.省教育厅组织评估:
(1)省教育厅根据各设区市报送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示范校创建活动试点学校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3)评估过程:设区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介绍本地试点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情况。试点学校分管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评估组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应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4)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评估,并对每一所被评估学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5)省教育厅对评估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六、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消其示范校称号。
联系人: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 刘慧如 电 话:0791-8626822
附件一: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附件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