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语委、各设区市(县)教委(教育局):
学校是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的主要阵地。《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2]8号)指出:“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把提高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用字规范意识与实施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语言文字的规范达标要求作为培训、考核和教育督导、检查以及评价教育质量的内容之一。到2005年全省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关实行持证上岗。”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提出了到2005年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要求
(一)普通话教学是初级学校语文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小学语文教学要引导小学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运用《汉语拼音方案》进行识字教学,使学生能够准确熟练的整体认读音节,进行普通话口语训练,培养说普通话的习惯。
(二)中学是推广物重要阵地。初中语文教学要加强学生的朗读训练,使学生能用普通话流利地有感情地朗读课文。高中语文教学要注重学生的写作训练,使学生能正确熟练地拼读和拼写音节,能借助汉语拼音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提高学生自由交谈的普通话水平,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三)职业中学要把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纳入培养目标,作为职业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能够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职业学校的幼师、文秘、公共服务、旅游、商业等专业应开设普通话课程,把说好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对没有达标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四)普通话是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提高教师掌握和教授普通话的水平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关键。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老师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对没有达标的,要通过培训、考核,使他们不断提高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新录用的语言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到2007年,少数偏远山区的中小学老师最迟在2010年以前达标。对中小学和城镇幼儿园的教师,要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中小学校用字规范化的目标和要求
(一)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用字(如校名、校徽、路标牌、永久性标语、语录、宣传橱窗、黑板报、出版物、广告牌等存在的繁体字、错字、别字、生造字以及乱起洋名、乱造音译词现象)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公共场所的社会用字行为。
(二)教师应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老师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教师批改作业、板书、投影等面向广大学生的手写字,一律要求使用规范字。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学校领导和教师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第一批异形词。
(三)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知识教育,加强对学生写字教学和训练,培养学生用字规范意识和书写技能,能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的规范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汉字,字形笔顺规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依法治教。
《教育法》、《语言文字法》都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使广大教师认识到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不仅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而且是教师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现代意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作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1、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书写规范汉字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学校要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和素质教育内容,把依法规范用语用字纳入学校培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并渗透到德育、智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渗透到校园文化的各个方面。
2、把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合格教师的基本条件,列入教育教学考核、检查以及评价教育质量的内容,在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和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教师语言文字素质的培训和提高。
(三)加强领导。
各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和措施,加强对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各学校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语委办。
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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