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要求,结合南昌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际,制定本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线,突出工作重点,发挥“四大作用”,即教育的基础作用、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抓好“两个结合”,即把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与创建高代化文明花园城市结合、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结合,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评估范围
根据上级要求,本次评估范围主要为中心城区,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其中,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新闻出版社、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单位和对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保险、医院等部门为必查单位。其他行业和部门为抽查单位。
湾里区以及青云谱、青山湖两区所辖的乡镇拟于2008年左右接受评估。
三、评估内容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2]2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由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部分组成,总分260分。
如下表: |
| A综合管理60分 |
B普及普通话100分 |
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 |
| A1组织领导16分 |
B1党政机关24分 |
C1党政机关15分 |
| A2工作机构14分 |
B2广播电视20分 |
C2学校25分 |
| A3管理措施12分 |
B3学校36分 |
C3出版物20分 |
| A4法制建设10分 |
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0 |
C4影视屏幕20分 |
| A5宣传工作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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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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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步骤
南昌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分四步走。第一步为组建机构,动员部署;第二步为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第三步为自查自评,落实整改,并申请上级评估;第四步为接受上级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一)组建机构,动员部署(2003年5月—8月)
1、调整、充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机构及语委办;
2、组建各县、区语委及语委办;
3、成立以市党政领导为组长的、以相关部门的市语委委员为成员的市级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达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语委办合署办公,负责达标、评价日常工作。各部门成立相对应的领导小组,领导本部门开展语言文字的达标、评估工作。
4、成立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学者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的市级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细则的解释工作,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5、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职责分工。
(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2003年9月—11月)
首先,抓好“一街一局一区”的试点评估。试点评估同时召开“南昌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观摩研讨会”。然后,按步骤全面启动全市语言文字检查评估工作。
1、一街为胜利路步行街,于2003年9月接受市级试点评估;
2、一局为市广电局,于2003年10月接受市级试点评估;
3、一区为西湖区,于2003年11月接受市级试点评估;
(三)自查自评,落实整改,并申请上级评估(2003年12月—2004年5月)
1、2003年12月—2004年2月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等中心城区及市属各委办局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和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申请接受市级评估时间;
2、2004年3月—4月对各中心城区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市级检查评估;
3、2004年5月对市属各委办局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市级检查评估。
南昌市自查评估的合格标准是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的8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就不低于48分;B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80分;C社会用字管理就不低于80分。优秀标准是总得分239分以上(即达到总分的92%以上,其他各项得分依此类推)。
(四)接受上级评估(2004年6月—10月)
1、2004年6月—8月做好迎接国家及省语委检查评估准备工作(自查自评总结、向上级提出评估申请);
2、2004年10月接受国家及省语委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
五、评估操作
(一)操作程序:
1、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标准》 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
(二)操作方法:
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1、定点检查:党政机关,市级定点检查的单位有市委、市政府机关,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等(区级定点检查单位参照市级执行);广播电视系统定点检查南昌电视台;新闻出版系统定点检查江西日报社和南昌晚报社。
2、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市属委办局、区政府机关若干;幼儿园、小学、中等学校、师范院校若干;报纸、期刊若干;公共服务服务行业的窗口单位若干。
六、职责分工
市语委代表市政府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负责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总体规划、指导、检查。
(一)市文明办、市“双创办”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纳入城市文明建设评比、“双创”评比以及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相关工作。
(二)各区、各委办局、各语委委员单位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工作,对照评估标准,搞好自查整改,迎接国家、省及市级的检查评估。市语委委只为本系统、本单位依法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开展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工作人员在对外接待、接受广播电视采访、会议、打(接)
电话等公务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及所辖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以及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市人事局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纳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录用及年度考核内容,负责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
(四)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教师用语用字管理和普通话和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
(五)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用字管理工作,负责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依法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负责校对、责任编辑等文字人员的规范汉字培训的组织工作;市文化局负责所辖影剧院的用语用字管理工作,负责文艺团体演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
(六)市工商局、市城管局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制度;市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全市城镇街头用字(其中包括灯箱、广告用字)的检查、整改工作。
(七)市商贸委、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旅游局、市人民银行、市卫生局等公共服务行业负责所辖商场、机场、车站、码头、营业所(厅)、宾馆、酒店、医院等窗口单位的用语用字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服务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用语用字管理工作,并督促刻字社、工艺美术社等特种行业做从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规范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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